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4年11月28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监测是评价生态环境状况的重要依据,《规定》立足省情实际,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规范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客观准确反映生态环境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生态环境运维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是指通过合同约定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技术服务。
《规定》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承揽监测服务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揽的监测服务工作全部转包给他人承担。需要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接受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书面同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排污单位不得强令、授意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进行多次检测、挑选监测报告;应当对受托方开展的监测活动进行监督,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
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委托方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等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