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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管理制度汇总

 

一九年十月

 

目    录

1、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2、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3、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4、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5、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6、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7、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8、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9、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10、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证书管理制度;

11、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单位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的选举工作,接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新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第五条  本协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理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或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理事会工作人员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需适当增补常务理事、理事或负责人在规定范围内缺额需增补的,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增补,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及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及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协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和业务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环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换届选举;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展览会、联谊交流会;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和业务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六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协会《章程》时,本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经费的使用,使本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管理职责。

(一)本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常务理事会议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四)根据本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等资料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各项收支情况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和业务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及有关补贴。

(一)本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有关补贴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资和有关补贴标准由秘书长会议研究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专职人员,经批准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七条  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不与会员单位混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协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行政部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以本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加盖本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行政部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准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行政部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行政部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七条  每年本协会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八条  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协会秘书处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组织机构管理程序,明确各级机构职权职责范围,制定本制度。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组织机构图




文本框: 行政部文本框: 会员部文本框: 技术部文本框: 行政部,文本框: 会员部,文本框: 技术部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范围协会章程均作了规定。

第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范围如下:

(一)会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议题;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常务副会长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负责会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2、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和收支审批。

(三)秘书长职责: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2、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副秘书长职责:

1、协助秘书长工作;

2、负责秘书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并由秘书长负责领导,具体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决议,并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行政部、会员部、技术部,其相关职责如下:

(一)行政部职责:

1、负责文件打印、收发、档案管理;

2、负责日常工作信息、宣传资料编辑和上报下发,网站维护管理;

3、负责外来办事人员接待;

4、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5、负责财务收支管理。

(二)会员部职责:

1、负责环保产业单位备案登记工作;

2、负责和会员单位沟通联系,听取和反映会员单位诉求;

3、收取会费;

4、负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筹备召开。

(三)技术部职责:

1、负责先进适用污染治理技术及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

2、负责收集国内外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装备生产信息,并定期组织技术交流;

3、负责技术咨询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会员管理制度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制定以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协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秘书处。

第二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资格审查内容: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承认协会《章程》。

第四条       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批评、监督意见;

(四)  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  接受和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每个会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协会的联系人。

第八条       会员证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九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书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条  协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并负责年审。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年度工作总结,并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

第五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协会会长和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档案的正规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档案统一由秘书处管理,包括书面版和电子版两种类型。

第三条  档案材料分为:基础档案、工作档案、会员档案、财务档案等四部分。

(一)基础档案:包括协会章程、机构设置、机构成员名单、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社团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社团注册表等。

(二)工作档案:包括协会工作计划、规划、总结、换届资料、工作汇报等。

(三)会员档案:包括会员登记、会员执照、业务资质资料等。

(四)财务档案:包括财务账目、凭证、报表资料等。

第四条  协会成立,须按照市社团组织管理办法进行:

(一)发起人应向业务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递交社团名称、章程、机构设置、发起人名单等材料。

(二)经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全面审查批准后正式成立,并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协会秘书处存档一份。

第五条  协会换届,须依照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完毕,须将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等换届资料交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协会秘书处存档一份。

第六条  协会更名,应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经批准后,由业务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协会自行解散的,经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并备案。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每月将所收有关档案材料归入临时存放档案袋中,并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所收上的电子档案及时存入相应的文件夹中,每月底将收集的档案材料统一整理归档。

第九条  如须查阅相关档案,应由秘书处人员负责提取并做好相应登记。查阅完后,及时归档。未经登记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秘书处,否则因此造成的档案遗失、污损等不良后果,秘书处不负责任。

第十条  秘书处主管档案负责人每年对档案材料进行一次检查整理。

第十一条  协会基础档案应有备份并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协会档案如有毁损、丢失,由秘书处主管档案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