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内部管理制度》
(草案)
一、民主决策制度
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三、信息披露制度
四、会议制度
五、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六、会员管理制度;
七、财务管理制度;
八、人事管理制度
九、负责人考核制度
十、奖惩制度
十一、法人证书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和使用捐赠公示制度
十三、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为使本会遵照宗旨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推动本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是本会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二)本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本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
(三)本会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分别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五)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分别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六)凡属本会重大决策,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权限,由会议研究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
(七)本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使本会各项决策更加科学。
(八)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考《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重大活动的内容包括:
(一)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换届选举;
(三)修改章程;
(四)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或会议;
(六)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七)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
(九)举行行业峰会及重要论坛;
(十)重要的理事会;
(十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二)设立经济实体;
(十三)接受单笔2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十四)设立分支机构;
(十五)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十六)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十八)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十九)其他应该报告的重大活动或事项。
第四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监制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完成后,一份登记管理机关留存,一份由本会存档保存。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2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重大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人员、时间、地点、经费以及活动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三、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西安市民政局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四、会议制度
为及时研讨处理本会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效率、协调相关工作、保证各项决策贯彻实施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分类
(一)秘书处周例会
参加人员: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会。
时间周期:每周一9:30。
会议内容: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查找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长作总结和指导部署工作。
(二)会长办公会
参加人员:会长主持或授权副会长主持,相关人员参加。
时间周期:每月一次或根据情况确定。
会议内容:研究本会重大事项,通报工作信息,决定重大工作事宜。
(三)监事会
参会人员:监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时间周期:半年一次。
会议内容: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理事会
参会人员:会长主持或会长授权副会长主持,全体理事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会。
时间周期:一年一次。
会议内容: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会员大会
参会人员:全体本会会员、秘书处工作人员。
时间周期:每届至少一次
会议内容: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定和修改章程及会费标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议组织
秘书处周例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由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三、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组织机构管理程序,明确各级机构职权职责范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协会章程均作了规定。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以及监事会监事长(监事)职责范围如下:
(一)会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议题;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负责会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2、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和收支审批。
(三)秘书长职责:
1、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2、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副秘书长职责:
1、协助秘书长工作;
2、负责秘书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监事长(监事)职责:
1、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并由秘书长负责领导,具体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决议,并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行政部、会员部、技术部)、财务室,其相关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职责:
(一)行政部:
1、负责文件打印、收发、档案管理;
2、负责日常工作信息、宣传资料编辑和上报下发,网站维护管理;
3、负责外来办事人员接待;
4、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5、负责财务收支管理。
(二)会员部:
1、负责环保产业单位备案登记工作;
2、负责和会员单位沟通联系,听取和反映会员单位诉求;
3、收取会费;
4、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筹备召开。
(三)技术部:
1、负责先进实用污染治理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
2、负责收集国内外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装备生产信息,并定期组织技术交流;
3、负责技术咨询及培训业务。
二、财务室职责:
1、编制本协会年度收支计划;
2、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3、编制财务报表;
4、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日常经费报销工作;
5、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等资料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会员管理制度
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本会会员质量、增强本会凝聚力、激发本会的组织活力,依据本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制定以下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本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交秘书处。
第二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资格审查内容: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承认本会《章程》。
第四条 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批评、监督意见;
(四)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信息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每个会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与本会的联系人。
第八条 会员证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九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管理职责: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常务理事会议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等资料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各项收支情况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情况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及有关补贴: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有关补贴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资和有关补贴标准由秘书长会议研究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专职人员,经批准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七条 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不与会员单位混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八、人事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原则、范围及条件
(一)聘用人员的原则:根据本会《章程》,结合内设机构实际,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对聘用工作人员在人数上实行总量控制。
(二)聘用人员的范围:①根据本会的性质、宗旨和工作特点,选聘往届或应届毕业的大学生;②选聘适合本会工作要求的其他人员。
(三)聘用人员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年签一次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四)聘用人员的条件:按照工作需要和用人的要求,聘用人员的具体条件是:
1、聘用在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过的退休人员条件:①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②年龄在60岁以内;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聘用大学生的条件:①所学专业必须与秘书处开展的业务工作相对口;②政治思想素质好;③有一定的文字写作水平;④热爱本会秘书处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二、聘用人员的审批权限
本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用,由会长审批。本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审批。
三、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
(一)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签订正式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及国家法定的福利待遇。
(二)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和视情况确定是否续聘,如一方不同意,即为解除用人关系。
(三)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同时终止工资和有关福利的发放。
(四)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与聘用人员解除用人关系。
1、聘用人员严重违反本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聘用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聘用人员以本会名义,向所属会员单位索贿,或借工作方便吃、拿、卡、要的;
4、聘用人员旷工或请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0天的。
四、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九、负责人考核制度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会长职责
(一)本会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条 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二)协助会长负责本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本会工作的决策;
(三)协助会长检查督导本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协助会长负责本会的经费预算、决算的审验、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协助会长负责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本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做好本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本会年检、换证;
(五)负责本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六)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经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
第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本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会长同意。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本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本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原则上每年在年会上向会员要作一次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十四条 评定等级分为良好、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五条 为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本会加强对会员的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本会会员主人公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活动与工作效率,加强本会科学管理,促进本会全面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会全体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名誉,积极参加本会事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三、本会实行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为本会活动贡献自己力量的会员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本会纪律的会员,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惩原则
一、本会奖惩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奖惩制度要公布于众,并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奖惩要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奖惩要公平合理,奖惩分明,对奖惩制度实施要做到一视同仁,无论职位高低都应按规定办事。
二、奖惩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与考核相联系,使制度建立在客观基础上。
三、奖惩要采用适宜的方式,要注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有机结合,以说服教育为主。
四、奖惩要注重时效性,要及时,以达到效果。
第三章 奖励
凡努力为本会奉献,为本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均给予奖励:
一、完成本会布置任务有显著成绩者;
二、富有创造性思维、创新改革精神,开创新活动新项目新思路,取得重大贡献者;
三、对本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本会采纳富有成效者;
四、维护本会利益,节约本会经济开支,维护本会财产避免损失者;
五、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维护本会决议,为本会尽心尽力,树立本会形象有显著成绩者;
六、没有缺席本会任何一次活动,全程参与支持本会活动者;
七、其他应当给于奖励者。
可设立本会优秀会员、优秀干部、突出贡献奖以及给予晋升职务等奖励。
第四章 惩处
一、会员违反本会规定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会员资格;
二、批评教育:主要对当事人说服教育,使其认清错误、改过自新;
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批评教育处罚的处理:
1、连续两次会议迟到;
2、不按时上交本会工作任务;
3、本会活动和表现散漫,粗心大意,不积极参与;
4、其他违反本会有关规定属轻微过失者。
五、有下列行为一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1、因本人责任心不强,使本会工作受到影响者;
2、不服从本会负责人领导,不服从本会安排,对活动消极怠慢者;
3、故意制造事端,挑拨离间,影响本会会员之间团结者;
4、不顾本会大局,摆弄是非,散布消极因素,削弱本会凝聚力者;
5、无故缺席本会活动二次者;
6、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行为者。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1、无故缺席本会活动三次者;
2、诋毁本会名誉,使本会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者;
3、因个人原因与本会组织脱离联系时间较长者;
4、以本会名义从事个人活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5、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行为者。
受到行政处分的会员一年内不得参加本会内的评估奖励,不享受本会会员优惠待遇;
对会员惩处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从严,惩处从宽,循循善诱,对会员惩处的处理以秘书处为主,理事会调查核实情况,由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的修改,补充权属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3、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会会员;
4、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一、法人证书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
本会法人证书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证书管理,保证本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1、开户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2、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协会会长、秘书长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被查。
具体包括: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签批。
2、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用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签批。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本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签批。
4、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和签批。此外,还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5、禁止未经秘书处允许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二、接受和使用捐赠公示制度
为规范本会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事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二、捐赠方与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签定捐赠协议,履行交接手续,接受境外捐赠时须先报外事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设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所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捐赠者。
四、所受捐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和本会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致谢,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五、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活动,接受捐赠属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赠予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理事会酌情处理。
六、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对本会进行捐赠,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七、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三、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切实加强印章的管理,按照西安市政府公安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本会实际,制定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协字”和“×协秘字”。“×协字”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须加盖本会印章。“×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须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法定代表人签发,以“×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会其他负责人阅批。
第十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在获得秘书长的许可之后,方可将社会团体印章带离办公场所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10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