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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为Xi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XAEPI)。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管理、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环保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环保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全力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为我市环境保护事业做好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制定环保产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助手,协助组织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受政府委托,组织专家制定全市环境保护产业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品质量标准,开展有关环保课题的研究,参加环保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等活动。

第八条  开展继续教育,普及环境科技知识,提供环保技术培训服务,组织开展环境管理和环境科技中较大问题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第九条  组织国内外环境科技交流,举办本行业相关的研讨会、展览会、报告会、技术交流会,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和国外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建立环保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和科技信息服务,为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中介服务,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服务。

第十条  进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组织环保新技术、实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及示范工程,推动行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业务类别设立协会专业分会,管理和指导各专业分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与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

(一)  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开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  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环境保护产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三)  荣誉会员:热心并对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给予支持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产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四)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科技人员、企业家、社会活动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三)  经协会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四)  由协会秘书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批评、监督意见;

(四)  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和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表彰和奖励对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会员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协会理事会、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  负责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商议协会重要事项;

(六)  决定有关协会发展等方面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开展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中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协会重要事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二次会议,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了最高任职年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或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 必要时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第(一)、(二)项职权。

第三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  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计划;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协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协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协会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四十一条  所得经费用于开展业务和日常办事经费开支以及其它合法开支。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做到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按国家有关地方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由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事先应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属于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的章程,需在通过后15日内及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如有某种原因需注销时,必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会的理由和意向。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要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其任务是清理协会的债权债务,并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及有关清理资料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协会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