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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及环保产品技术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4年02月29日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文件

市环协发〔20144

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及环保产品

技术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环保产业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的政策规定,加强对我市环保产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提高污染治理工程和环保产品、技术质量,根据《西安市环保产业行业自律规约》(市环协发[2014]3号),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精神,并经协会理事会2014916日会议表决同意,制定了《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及环保产品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环保产业备案登记工作从即日起开展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联系人:叶小渝;联系电话:87630163,手机15291851816)。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我会的会员单位视同已登记。

附:《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及环保产品技术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一四年十一月一

主题词:环保产业           备案登记           通知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      2014111日印发

 

附件: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

企事业单位及环保产品技术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产业行业自律,规范全市环保产业市场管理秩序,提高环境工程和环保产品、技术及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西安市环保产业行业自律规约》精神,结合西安市环保产业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备案登记范围

凡在西安市辖区内从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监理、环境设施运营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标志认证服务等与环保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地在西安市从事以上环保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管理机构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全市环保产业企事业单位及环保产品技术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备案登记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简介(含电子版);

3、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环境保护产品技术推荐、认定、认证资质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专业承包、总承包资质等级证书;环境服务类资质证书等资料;

4、代理、代销其它单位产品的,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或“产品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域外企业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西安市辖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人授权办理环保产业备案登记手续的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企业及相关产品、技术、工程等推广宣传资料(若干份)。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予备案登记。

四、备案登记程序

1、申请备案登记的单位需向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供办证的“基本材料”,并填写《入会申请表》,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同时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备案登记的单位原则上为协会会员单位。

2、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并在《入会申请表》“资料审查或者现场考察结论”栏如实反馈;

3、经审查或现场考察合格后,由协会秘书长签署批准意见;

4、批准后,秘书处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颁发《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备案登记证》。

五、监督管理

1、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已备案登记的环保产业企事业单位及环保产品、技术等实施监督管理。《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且每年年审、换证。逾期未进行年审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颁发的备案登记证自动作废

2、凡持有《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备案登记证》的单位,在年审及换证确认时,须向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报送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材料,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3、经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查合格,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其在西安市内从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环保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其它环保技术等活动时,协会将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指导、推广使用等项服务。

4、环保产业企业事业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 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在备案有效期内如有违规行为,记入环保产业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备案登记证书。

5、《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备案登记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转让、买卖,一经发现,收回备案登记证。

6、办证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申请办证单位提出超出工作范围以外的要求。

六、本办法由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