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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副省级城市环保产业协会资源共享条约(2016年1月7日)

24年02月04日

全国副省级城市环保产业协会资源共享条约

201617日)

 

为认真贯彻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牢固树立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伴随着“大气十条”、“水十条”的落地实施,以及环保“十三五”规划和“土十条”的预期出台,一段时间内,环保行业投入将进一步增加,环保产业发展又有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机遇期,更加需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发展源动力。作为无国界的环境事业,更需要加强联合与互通,为此,经全国副省级城市产业协会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多次协商并达成共识,在全国副省级城市辖区范围内,就共同开放本地市场、开展资源共享达成如下共识并签订条约,各方遵守执行。

一、条约宗旨:充分认识环保产业发展的大好时机,以全国一盘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产业互助为共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反映环保企业和会员单位的心声,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搞好协调、自律、监督,规范市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签订方:全国副省级城市环保产业协会。

三、共享内容范围:发挥本联席会议作为全国各副省级城市之间环保协会、企业之间相互沟通的平台作用,副省级城市环保产业协会之间要加强环保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到技术、产品、信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具体共享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经副省级城市联席会议同意通过的各类全国性资质、信用评级以及各签约城市协会为各自会员单位自行颁发的各类资质证书或者能力评估资格,均在本签约单位辖区内互认,该备案的给予备案,该认可的给予认可,条件许可时协助签约会员单位在本省其他城市进行备案或认可。

2、本签约方在本城所在地举办或者联合举办的各类环保展览、技术应用、产品推广、论坛、学术研讨等,签约单位积极配合举办单位,发动各自会员单位积极参与。

3、本签约方所在城市的环保产业发展相关信息,包括:当地的环保产业扶持政策、发展规划、本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环保产业调查信息资料等。

4、本签约方所掌握的技术资料、行业规范与技术指引,以及各种专业技术培训资料等。

5、本签约一方到另一方的会员单位开展调研及各类调查取证等,签约一方应事先知会所在地协会秘书处,被调查企业所在地协会秘书处有义务提供所掌握情况,并为双方提供方便,结果共享。

四、议事与执行机构:本条约的议事机构按照签约单位构成、地域分布及产业发展状况,经联席会议民主协商产生第一届议事联络组,构成如下:

      长:广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江有才秘书长

联络组成员: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邓红燕秘书长

杭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沈小东秘书长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叶小瑜秘书长

成都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聂鑫淼秘书长

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王晓春副秘书长

联络组负责组织各地协会之间的信息传达与交流、市场信息与资源的收集与交流、联系会议的召集与组织、会议文件草拟等,议事机构每三年更换一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经联络组提议,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本条约执行机构:为联席会议轮值单位,负责轮值期间相关具体事物的落实实施。

五、约束条款

1、本条约采取自愿原则加入,除第一次加入签约单位以外,后续加入与退出本条约单位,均需先由加入或者退出单位向本条约联络组申请,经联席会议投票,超过75%的通过率方可实施。

2、凡加入签约单位必须遵守条约、履行职责与义务,凡不能履行义务或者违背条约精神,经议事联络组收集相关证据后,交由联席会议讨论,进行处置。

六、其他

1、本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内容,由签约单位提出、联络组收集整理并提出修订意见,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本条约的附件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2、本条约自签约单位完成全部签字当日起协议生效,经签约单位联席会议商议决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