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生态环境综合服务(环保管家)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4年02月04日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全市从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咨询、工程、污染治理服务等活动的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企业、工业园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生态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的环保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并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技术转化,协助民企参与生态环境经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其他组织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西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环保管家)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严格遵循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6号2号楼3单元1402室(南区)、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路十二路凯瑞大厦B座26层2601室(北区)、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金融港秦创原发展大厦4-A座11层1114室(西区)
第五条 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相关会员单位、委员会会员单位和特邀专家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委员会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二)委员会组织机构由本行业成员单位协商、推荐、选举产生,在行业具备代表性,报协会备案;
(三)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四)受主任委托由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五)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严格遵守协会及委员会的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行业诚信建设,搭建政府与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加强行业自律;
(一)制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发展方向;
(二)加强委员会内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人才机制和奖励机制;
(三)积极参与制订生态环境综合服务(环保管家)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四)协助企业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业务,协助办理生态环境领域等相关资质、认证;
(五)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库,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国内外生态环境产业新技术、市场需求等信息咨询服务;
(六)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的培训、技术论证、评估等工作;
(七)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服务(环保管家)咨询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服务(环保管家)平台,促进环境综合服务(环保管家)互联网+服务;
(八)组织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协作,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技术交流,帮助成员单位不断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成员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协调解决本行业在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和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九)指导、督促协会成员单位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服务(环保管家)高质量发展,做好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转移以及协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及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及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三)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专业活动。
第十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协会及委员会决定,完成协会及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二)向协会及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及委员会所需要的行业内的各种信息;
(三)积极发展会员,提高委员会的整体实力和知名度,维护协会及委员会的利益和信誉。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成员单位自愿赞助的活动经费;
(四)开展咨询和业务活动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费管理:
委员会的财务工作遵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协会代为专户管理实施。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由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报协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自行解散,应由主任办公会讨论提出终止协议,将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生态环境综合服务(环保管家)事业,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兼任委员会职务,并代理协会对委员会进行联系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