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军工分会管理办法
24年02月04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军工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全市从事国防军工领域相关环境保护产业科研、设计、生产、流通、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国防军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环保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分会,是非营利性的环保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并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军工技术转化,协助民企参与国防建设,推动绿色发展;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军工和地方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西安市国防军工和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分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严格遵循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办公地址设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瞪羚谷E座402室,联系电话:029-68683028。
第五条 分会的成员单位由协会相关会员单位和特邀专家组成。
第六条 分会组织机构:
(一)分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二)分会组织机构由本行业成员单位协商、推荐、选举产生,在行业具备代表性,报协会备案;
(三)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四)受会长委托由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分会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严格遵守协会的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分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分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发展方向;
(二)加强分会内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人才机制和奖励机制;
(三)积极参与制订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为融办、生态环境等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四)协助企业参与军转民、民参军相关业务,协助办理保密认证等相关资质;
(五)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库,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国内外环境产业新技术、市场需求等信息咨询服务;
(六)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的培训、技术论证、评估等工作;
(七)组织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协作,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技术交流,帮助成员单位不断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成员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协调解决本行业在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和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八)做好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以及协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及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及分会提供的服务;
(三)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专业活动。
第十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管理办法,执行协会及分会决定,完成协会及分会分配的任务;
(二)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及分会所需要的行业内的各种信息;
(三)积极发展会员,提高分会的整体实力和知名度,维护协会及分会的利益和信誉。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成员单位自愿赞助的活动经费;
(四)开展咨询和业务活动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分会经费管理:
分会的财务工作遵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协会代为管理实施。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报协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 分会自行解散,应由会长办公会讨论提出终止协议,将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分会成员单位的环保服务事业,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兼任分会职务,并代理协会对分会进行联系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