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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协发〔2020〕02号)

23年07月22日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环保产业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协会为政府、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作用,规范本行业专家的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年一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专家委员会       管理办法       通知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环保产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协会为政府、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作用,规范本行业专家的行为,成立专家委员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遵守协会章程,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面向产业,服务为先,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学研成果转化,研究破解行业发展难题,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同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全面、深入分析判断和解决环境保护政策、标准、技术等问题,愿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服务;

(二)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掌握国家环境保护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

(三)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能够认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协会会长会议提名担任,任期5年。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期5年,可续聘。协会颁发专家聘书。因个人原因在聘期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辞聘或解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下设专业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内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向协会提出换届方案。协会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批准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委员会应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换届完成后,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库,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分为大气、水、噪声、固废、生态、监测、环评及综合类等领域,每个领域的聘用专家不少于5人。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保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与建议;

(三)推动完善环保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合格评定体系;

(四)开展与行业发展相关问题的调查与研究;

(五)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讲座,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用户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充分听取委员意见。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前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协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信息,参与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四)提请协会及有关部门对具体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支持;

(五)获得与所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应工作报酬。采取“按项计酬”的原则,由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承担的实际工作分别具体核发;有突出贡献的,另外给予奖励。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开展工作;

(三)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对所主张的咨询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对获知需要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七)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